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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具有哪些特点?其具体的内容都是什么?

点击数:430 作者:tczgw 发布时间:2017-03-28 09:50:14
      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的村民委员会,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基层性。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一个村就是一个社区,村民们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具有基层性的特点。二是群众性。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任命、委派和指定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享有选举权的本村村民都有机会被选举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既从事劳动生产,又从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三是自治性。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以及如何办理,由村民自己决定。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使它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在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中的任何一种,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还使它区别于其他的群众组织。在我国,有许多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如全国总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青年联合会等。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和他们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还使它区别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不同于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推行以来,得到各级国家机关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受到海内外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这就证明村民自治的原则和方向是正确的。
教育村民实行计划生育;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及其他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管理村级财务和集体财产,提出村集体重大事项开支的草案;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草案,并按照规划进行街道建设,指导村民建设住房,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民团结和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加强民族团结;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教育村民履行法定义务,发展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组织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村民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教育村民爱护国家及集体财产;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便于村民监督,便于开展工作,任期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首先,任期3年,可以增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责任感,努力做出工作成绩,比较适合我国农村基层的实际情况。其次,任期3年,可以使年轻有为的人才有更多的机会进入村民委员会,给村民委员会带来“新鲜血液”。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的进步,增加农民的收入已成为当前“三农”问题的重点和难点,而最根本的出路还在于搞活广大农村地区的微观经济。因此,村民委员会对具有现代市场经济头脑的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任期3年,有利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更新换代”。此外,村民委员会任期3年,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同步换届,有利于集中力量搞好选举,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村民委员会3年任期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19号)的精神,村民委员会要依法按期进行民主选举。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拖延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任期届满,成绩显著,受到村民拥护和信任的,可以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是一种很好的激励机制,它不仅有利于调动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热心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的积极性,而且对保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以及积累工作经验,大有好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而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转让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主任无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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