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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乱象,消保新规今生效

点击数:237 作者:tczgw 发布时间:2022-04-08 17:30:11

网络消费现状 ——

近年来,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网络消费矛盾纠纷出现快速增长。

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于2022年4月8日正式生效,十大保护亮点请广大消费者明了。


规范网络消费格式条款

“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格式条款,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

电商平台不是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系平台自营的,电商平台经营者要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明确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

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明确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责任

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后果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应当遵守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

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直播营销平台开展自营业务负有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负有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负有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负有连带责任。


完善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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